胎儿死亡宣告后,其人身抚养损害赔偿权未发生
法律分析:胎儿受到侵害时,如果出生时为死胎的,这时候可以由孕妇本身代为求偿,因为胎儿在母体中受到损害,母体也会相应的受到一定损害,就可以由母亲作为被侵权人,请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,如果胎儿出生时是存活的,这时候胎儿就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,当然可以直接获得赔偿,其中就包括了胎儿出生后只存活了一会儿,就立即死亡的情形。首先,要确定民事主体是否能够向侵权人主张民事侵权责任,就要明确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。在我国,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起始于出生时,终结于死亡的时候。因此,胎儿受到侵害,胎儿本身不能直接作为民事主体,要求对方承担民事侵权责任。只有当胎儿出生以后,判断胎儿是否存活,才能确定胎儿是否能够成为民事主体本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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